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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6〕125号)
发布日期: 2006-08-02 浏览次数: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办理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鲁人办发〔2006〕125号)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大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大中专毕业生落户手续,完善户口关系迁移管理办法,现就大中专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落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起,省内应届普通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使用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印制的《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样式见附件),《就业报到证》由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办理报到和户口迁转手续。
   二、为简化毕业生落户手续,自今年起,已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凭接收单位报到证明、《就业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
   三、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内院校应届毕业生,需要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迁入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在其家庭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
   四、省外院校在省内就业的毕业生和省内院校往届毕业生落户办法仍按山东省人事厅、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办理大中专学校毕业生落户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2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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